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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台山市技工学校技能培训考证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11-26 16:44:02 人气:311

为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学员实际操作水平,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台山市技工学校拟举办维修电工等多个工种技能培训班,培训完规定的课时后,可报考相应的职业资格证,级别包括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额满开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工种 。 车工、数控车工、铣工、数控铣工、钳工、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摩托车维修工、汽车驾驶员、制冷设备维修工、电焊工、汽车钣金与美容工、电脑维修与网络维护等(其它工种可以来电联系)。 二、报名手续 。(本校提供免费证件复印) 申报鉴定者必须按申报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和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已考取的职业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江门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 (5)大一寸黑白近照4张。 三、培训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台山市技工学校培训科 培训地点:台山市技工学校 地址:台山市台城镇石华路23号(石花广场侧) 办公电话:0750—5500281 联系人:李老师(13066282820) 马老师(13680503054) 赵老师(13544983405) 培训Q群:63191663(在线咨询) 四、培训时间 。 培训学习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进行,如有特殊,可来电联系。 五、高技能人才优惠政策。 高技能人才:指具有高级工及以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 1、广东省高技能人才退休养老金补贴: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退休人员每月加发600元养老金专项津贴。 2、广东省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户口政策:可入户城镇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随迁,或享受相关国家公共服务。 3、养老保险补贴:根据江人社发[2011]230号文件规定,对经培训考核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机关条件的对象分别给予每一技术等级3年个人当年缴纳养老保险费50%的补贴。(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已经执行) 4、持证上岗就业依据:经培训考核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上岗就业有效依据。 5、岗位设置与聘用:机关工勤技能雇员岗位、事业单位技能岗位、企业技术岗位参照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标准设置与聘用。 六、 申报条件 。 1、初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年龄满16周岁以上。 (2)、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2、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或中等技工学校对口专业第四个学期学生。 (6)取得中、高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4年以上。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或2年以上)的。 (2)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生产一线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入读技师学院或高等职业学院(学制三年)的毕(结)业生。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2年(含2年)以上。 (5)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现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 (6)参加以高级职业标准设置的国际级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十名获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地级市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 (7)有本专业(职业)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者。 (8)技术革新项目年创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并获省技术革新三等奖、地级以上市技术革新二等奖以上者。 5、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含2年)以上者。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1年)以上且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取得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现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 2012年11月19日